一條 為規范市城區宣傳標語設置,創建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,根據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、《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》有關規定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宣傳標語設置是指在市城區道路、防洪堤、公園、廣場、綠化帶等空間和設施上設置的各類宣傳標語。
第三條 廣元市城區機關、企事業單位、個人設置宣傳標語,應當遵守本辦法。
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設置宣傳標語,需取得所依附建(構)筑物產權單位的同意,并向廣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(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)提出申請,報送設置方案,經審批同意后,方可設置。
利州區所屬機關、企事業單位需設置宣傳標語的,由市城管執法局利州區分局初審后報市城管執法局審批。
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城區干道兩側路燈電桿和城區江(河)堤防懸掛、張貼、書寫標牌標語。
第六條 在市城區廣場內設置宣傳標語,應征求廣場管理部門的意見。
第七條 市城區干道兩側公交站宣傳欄應當確定一幅無償公益性宣傳欄,用于政策性宣傳、公益廣告、大型活動氛圍營造。
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經審批同意設置宣傳標語,在設置過程中不得損壞市政設施,禁止在廣場地面打孔安裝臨時宣傳設施。
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在設置宣傳標語期滿后,應當自行及時拆除清理。
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宣傳標語,或超過期限未自行拆除宣傳標語的,由市城管執法局依法處理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2年。